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23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军申请执行许德斌、唐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许德斌,唐莉,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3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许德斌。被执行人:唐莉,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许德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军申请执行许德斌、唐莉、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8日制作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0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德斌、唐莉、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800000元、利息(以8800000为基数,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诉讼费41700元、执行费7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依据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0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唐莉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836号山水间花园2幢商103室房产(产权证号:合蜀字第号)。本院依法分别于2016年3月8日委托安徽苏富尔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唐莉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836号山水间花园2幢商103室房产(产权证号:合蜀字第号),但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1108445元予以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唐莉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836号山水间花园2幢商103室房产(产权证号:合蜀字第号)作价110844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军抵偿欠款。二、申请执行人杨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夏 凯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