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易在兰、刘细兵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细兵,湛三良,刘伟,易在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931号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与城南路交汇处西北角(湖南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1房。法定代表人罗福山,总经理。被告刘细兵,男,汉族,1966年5月26日出生。被告湛三良,女,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被告刘伟,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易在兰,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细兵、湛三良、刘伟、易在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李玉平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李玉平名下位于格兰小镇房产的产权交易;二、冻结被告刘细兵、湛三良、刘伟、易在兰名下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晓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