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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玲与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常莉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玲,常莉萍,张辉,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8号御道华城A座5楼505室。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原审被告常莉萍。原审被告张辉。原审第三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151号盛世太白三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范保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6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裁定1、认定事实错误,即原审被告之一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既不是本案借款人,也是不是资金使用人。2、适用法律不当,即按照借款合同,原审被告常莉萍、张辉应为本案接收货币一方。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甘肃省庆阳市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审被告之一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原告选择向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