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商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跃庆与丹阳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庆,丹阳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1569号原告陈跃庆。委托代理人巢永辉,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八纬路1号。法定代表人纪正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长松,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亮,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庆与被告丹阳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庆撤回对被告丹阳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业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束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