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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某、吕某等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民终1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景玉、李媛,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田磊,北京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廊广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判决。李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有一定了解,二人婚后感情稳定,婚后因拆迁款75万问题发生矛盾。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廊坊市北京新机场建设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被告吕某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拆迁款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故本院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上诉人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吕某将拆迁款75万余元全部转移,该拆迁款系上诉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被上诉人吕某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吕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吕某虽结婚时间较短,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然为拆迁款的处理发生争执,但只要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维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王传民代理审判员  相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盟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