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2民初118号原告党某某,女,1985年04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雷某某,男,1987年06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6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益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