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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2民初118号原告党某某,女,1985年04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雷某某,男,1987年06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6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益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