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泸州铁马北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泸州中天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泸州铁马北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泸州中天机械有限公司,钟伟,刘小玲,王毅,泸州鸿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瑞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彭贤俊。被执行人泸州铁马北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钟伟。被执行人泸州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小玲。被执行人钟伟,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刘小玲,女,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毅,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泸州鸿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叙永县永宁新城。法定代表人陈鹏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0504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