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茆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876号原告茆某,务农。被告李某,务农。原告茆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占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茆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不务正业,对原告及儿子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李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方落户。2014年8月25日生儿子茆靖泽,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差,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本院依法向被告李某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闹,经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问题暂不处理。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