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6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邱婉妮与唐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婉妮,唐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907号原告邱婉妮,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淇祥,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婉妮与被告唐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婉妮以拟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婉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75元,减半收取4987.5元,由原告邱婉妮负担。审 判 长 林雪迎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清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