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延与臧阿影、孙天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臧阿影,孙天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202号原告:张延,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臧阿影,女,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孙天纬,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与被告臧阿影、孙天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为403元,由原告张延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