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丛培玉诉被告刘春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培玉,刘春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658号原告丛培玉,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春训,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培玉诉被告刘春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培玉撤回对被告刘春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丰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