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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丛培玉诉被告刘春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培玉,刘春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658号原告丛培玉,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春训,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培玉诉被告刘春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培玉撤回对被告刘春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丰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