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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563号原告冉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童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