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563号原告冉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童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