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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焦学烨与焦学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学烨,焦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焦学烨。被执行人:焦学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学烨与被执行人焦学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宿州中民三终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 彬审判员 王 琦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