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硕阳与张振忠、张月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硕阳,张振忠,张月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167号原告吴硕阳,男,1976年7月9日出生。被告张振忠,男,1975年4月7日出生。被告张月萍,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硕阳与被告张振忠、张月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吴硕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硕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硕阳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子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