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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6)渝0116刑初3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孟州市人,住河南省孟州市。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因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渝津检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李某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渝津检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