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石立秋李艳凤申请执行王占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立秋,李艳凤,王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石立秋,男,汉族,无业,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李艳凤,女,汉族,无业,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占荣,男,汉族,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石立秋、李艳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占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执行人王占荣同意协助申请执行人石立秋、李艳凤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林甸县东南街,建筑面积83.22平方米,丘地号3-10-2-5(一)房屋所有产权过户到石立秋、李艳凤名下。此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