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执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兴、熊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熊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黄兴,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熊珍,女,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18日立案执行黄兴申请执行熊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473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熊珍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三年内还本付息。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兴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现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4473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熊珍尚欠申请人黄兴144730元。二、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