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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一、李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一,李某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241号原告高某,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招安镇白坪政村高坪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李某一,男,35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马王庙渠。被告李某二,男,35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五里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一、李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调解处理,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