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99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1986年4月3日生。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某某案件款3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白某某在志丹县中国农业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