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裘春苏与范巧玲、范武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台县人民法院(裁定)稿纸签发:2016年月日核稿:2016年月日会签:2016年月日拟办人:2016年月日共印份附注: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817号原告:裘春苏,农民。被告:范巧玲,农民。被告:范武彬,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西路26号1-2楼。代表人:裘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春苏与被告范巧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裘春苏以拟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春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裘春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胭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