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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执行人赵亭与被执人张雨琴, 刘增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亭,张雨琴,刘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赵亭,男。被执行人张雨琴,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刘增虎,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青阳岔镇。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亭与被执人张雨琴,刘增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