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杭州森鑫板材有限公司与杭州荣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森鑫板材有限公司,杭州荣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343号原告杭州森鑫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北塘路北。法定代表人马德尧,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杭州荣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群围村。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身份证号码不详,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森鑫板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荣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森鑫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杭州森鑫板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