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为聪、陈清江与被告肖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聪,陈清江,肖伟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71号原告陈为聪,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原告陈清江,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肖伟海,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聪、陈清江与被告肖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为聪、陈清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为聪、陈清江以其欲与被告肖伟海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为聪、陈清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陈为聪、陈清江负担。审 判 长 黄 佳 鸿人民陪审员 徐 婉 嬿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静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