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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庄某某抢劫罪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刑初7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某,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现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1月12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后于同年2月11日被执行监视居住。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庄某某患有直肠癌术后、肺转移瘤、肝转移瘤,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路 婧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再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