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庄某某抢劫罪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刑初7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某,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现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1月12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后于同年2月11日被执行监视居住。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庄某某患有直肠癌术后、肺转移瘤、肝转移瘤,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路 婧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再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