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礼与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何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428号原告:刘礼,个体工商户。被告:何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与被告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礼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