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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礼与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何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428号原告:刘礼,个体工商户。被告:何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与被告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礼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