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91民初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赵明强与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强,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92号之一原告:赵明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立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鹏,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福庆,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原告赵明强诉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鲍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