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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崔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451号原告崔某。被告许某。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许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原、被告户口均在安新县,此案应移送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起诉时提交了原、被告户口均在安新县的户籍证明信和双方自婚后一直在徐水县公司上班,并一直在某村居住的证明,但被告称从来没有在某村居住过,对原告诉状中称“现住徐水区某村”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案系离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许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成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