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5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联方与被执行人冉建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联方,冉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183号申请人程联方。被执行人冉建忠。程联方与冉建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冉建忠未按该判决履行给付程联方报酬8575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的义务,程联方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冉建忠的存款状况进行了查询,无存款。并通过县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冉建忠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登记。后经本院多方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冉建忠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6年4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冉建忠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程联方兑现款8625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同时申请人表示待被执行人冉建忠不按照和解内容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1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许 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