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建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0403刑初129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明,外号“太子哥”,男,1964年11月28。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建明在本市东风小学后门斜对面巷子内一私房的二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张某、肖某某在房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5年12月23日晚19时许,被告人黄建明在本市东风小学后门斜对面巷子内一私房的二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熊某某、肖某某在房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12月24日午时,民警据线报在本市东风小学后门附近抓获被告人黄建明,并随后在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重1.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某、肖某某、张某及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明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建明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建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建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梦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