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雪荣与张之宝、张斌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荣,张之宝,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441号申请人张雪荣。被执行人张之宝。被执行人张斌。关于张雪荣申请执行张之宝、张斌物权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贵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燎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