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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雪荣与张之宝、张斌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荣,张之宝,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441号申请人张雪荣。被执行人张之宝。被执行人张斌。关于张雪荣申请执行张之宝、张斌物权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贵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燎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