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380号原告:聂某某。被告: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