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桂凤与杨连春、吉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凤,杨连春,吉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91民初358号原告杨桂凤。委托代理人窦宜进,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连春。被告吉美琴。原告杨桂凤与被告杨连春、吉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桂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窦宜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连春、吉美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桂凤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因家庭生意周转需要,被告杨连春于2014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同时被告杨连春向原告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以证明夫妻借款的合意及还款能力。届期,原告多次催款,两被告均以无款为由予以搪塞,后拒接原告的电话。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杨连春、吉美琴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杨连春向杨桂凤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用期5个月,未约定利息。同时,杨连春将结婚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并交付给杨桂凤。因杨连春未依约归还借款,杨桂凤催要无着后��来本院,提出如前诉请。另查,杨连春、吉美琴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提交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杨连春向原告杨桂凤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杨连春依法负有还款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杨桂凤主张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均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为被告杨连春的个人债务,或者被告杨连春与被告吉美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杨桂凤主张被告杨连春、吉美琴共同偿还案涉债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连春、吉美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桂凤支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被告杨连春、吉美琴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98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10×××68;④汇入银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云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