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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湖北爱德龙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湖北爱德龙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200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被执行人:湖北爱德龙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严蕴鹤。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湖北爱德龙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5)第4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北爱德龙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杨建军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0日的工资1765元,支付2015年5月15日应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1100元并补缴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本院依法向湖北爱德龙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爱德龙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湖北爱德龙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湖北爱德龙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1715元或者査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