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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丘文柏、龚被婆、丘金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丘文柏,龚被婆,丘金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文柏,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龚被婆,女,195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金木,男,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丘文柏、龚被婆、丘金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汀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丘文柏、龚被婆、丘金木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丘文柏、龚被婆、丘金木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丘文柏、龚被婆、丘金木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丘文柏、龚被婆、丘金木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5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廖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