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吕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304号原告吕某,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77********,住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跃进村安往组**号。被告华某,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79********,住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跃进村安往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竹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