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元隆生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广元隆生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朱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元隆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法定代表人:杨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元隆生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川0821执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