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罗有胜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57号罪犯罗有胜,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有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09号刑事裁定,撤回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罗有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罗有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有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5次,已缴纳罚金259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有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有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