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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慧与杨瑞慧、刘鹏飞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慧,杨瑞慧,刘鹏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162号申请人刘慧,女,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杨瑞慧,女,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刘鹏飞,男,汉族,1964年9月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刘慧因与被申请人杨瑞慧、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2332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鹏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332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慧位于东达佳园B区西车库B段B-9号的房产及现金5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鹏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33200元);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刘慧位于东达佳园B区西车库B段B-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燕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