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肖火火与唐林林、刘乔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火火,唐林林,刘乔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肖火火,男,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唐林林,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乔生,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火火与被执行人唐林林、刘乔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汀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唐林林还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肖火火借款37000元及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刘乔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乔生的名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乔生名下的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