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72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任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治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燕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