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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夏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286号原告夏某,务工。被告姚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雷振中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高以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张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