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立云与张某、兰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云,张某,兰华丽,张某1,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587号原告黄立云,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张某,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兰华丽,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张某1,女,19××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系张某1父亲。被告张某2,女,200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系张某2父亲。原告黄立云诉被告张某、兰华丽、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正在依法审理中,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某2所有的座落于宁乡县玉潭镇二环南路(财富金座)1002房(权证号码:71××7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将原告黄立云提供担保的钟雪辉所有的座落于宁乡县玉潭镇金桂园住宅区(宁房权证玉潭字第××号,土地证号:9××字第03465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毅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超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