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庆伟、王传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王庆伟,王传立,王春来,王庆杰,王庆香,栾晓会,陆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保20-1号申请人: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经理被申请人:王庆伟,男,农民,;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王传立,男,;阳谷县。被申请人;王春来,男,农民,;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王庆杰,女,农民,;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王庆香,女,农民,;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栾晓会,男,农民,;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陆子明,男,农民,;山东省东平县。申请人山东凤某-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庆伟、王传立、王春来、王庆杰、王庆香、栾晓会、陆子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凤某-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6)鲁1521民初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凤某-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子明在中国工商银行16×××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德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