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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甘大勇与迁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撤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大勇,迁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67号原告甘大勇,迁安市滦水湾生态农业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彬,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迁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迁安市惠泉大街298号法定代表人朱少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景宝安,河北景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国栋,迁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诉称,2015年8月7日迁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收到甘大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滦河生态防洪工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忪示表或相关文件”。该政府信息是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是存在的,是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1、2、9、11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是滦河生态防洪工程征收范围内企业经营者,依法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被告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的所有权就两种形式,国有和集体,中纪委通知中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由此可见,无认土地是国有还是集体,房屋的征收都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被告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其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大勇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大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大勇负担。审 判 长 郑    芝    保代理审判员 张雅飞代理审判员曹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新    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