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84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雷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与刘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82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偿还申请人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0‰计算,利息从2014年4月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雷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475元。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某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横山县采油厂职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有存款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冻结被执行人雷某某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营业部账号26055401130098266、6228482940582510512,冻结被执行人雷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能源分理处账号26055301180138014;冻结期限一年(从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黄 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