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9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陈爱明与钟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明,钟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156号原告陈爱明,男,1977年7月6日出生。被告钟小龙,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明诉被告钟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爱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钟文华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