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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陈爱明与钟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明,钟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156号原告陈爱明,男,1977年7月6日出生。被告钟小龙,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明诉被告钟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爱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钟文华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