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大庆诉董艳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庆,董艳军,陆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305号原告王大庆,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周超,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艳军,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陆雪峰,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庆诉被告董艳军、陆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庆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庆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王大庆承担。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王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