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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大庆诉董艳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庆,董艳军,陆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305号原告王大庆,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周超,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艳军,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陆雪峰,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庆诉被告董艳军、陆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庆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庆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王大庆承担。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王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