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焱平、段艳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焱平,段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499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行董事长。被告张焱平。被告段艳芳。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焱平、段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焱平、段艳芳银行存款(其它收入)100万元或查封价值100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向本院出具了保全担保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焱平、段艳芳银行存款(其他收入)1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