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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叶子贤与常冬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子贤,常冬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298-1号原告叶子贤,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被告常冬阳,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子贤诉被告常冬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子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子贤负担。审 判 长  张慧华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伟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