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81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叶子贤与常冬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子贤,常冬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298-1号原告叶子贤,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被告常冬阳,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子贤诉被告常冬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子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子贤负担。审 判 长 张慧华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伟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