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苏龙与李泽朋、被告赵晓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龙,李泽朋,赵晓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苏龙,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无业,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李泽朋,男,汉族,1986年12月2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农民,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赵晓妮,女,汉族,1987年2月26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泽朋之妻。原告苏龙诉被告李泽朋、被告赵晓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泽朋、被告赵晓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龙诉称,2015年7月22日,被告李泽朋向我借款5万元并立下借条,承诺于2015年9月22日之前还清,还款日期到后仍未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5万元,并按银行借款4倍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泽朋、被告赵晓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泽朋、被告赵晓妮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22日,被告李泽朋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内容为:“今借到苏龙50000元,两月之内还清。保证在2015年9月22日还清,如不还清将承担法律责任。2015、7、22”。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索要无果,遂诉至本院。以上有借条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所举证据可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原告要求归还本金的诉请,应予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率,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在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要求按银行借款4倍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泽朋、被告赵晓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苏龙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9月23日始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泽朋、被告赵晓妮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晋平人民陪审员 张鲜平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更多数据: